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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新法評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9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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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得超過 0
    .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相差超過 0.3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起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