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相差超過 0.3 分者 ,取其平均分數起分。
六 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相差超過 0.3 分者 ,取其平均分數起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