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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8
八、請求權人於協議之期日不到場者,本所酌量情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
    或另定協議期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04 日修正
8
八、請求權人於協議之期日不到場者,本所酌量情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
    或另定協議期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8
八、請求權人於協議之期日不到場者,本所酌量情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
    或另定協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