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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21
二十一、承辦國家賠償事件之人員,其承辦案件之協議成立比例達本所當
        年度賠償件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給予記功以上之獎勵。
民國 94 年 04 月 04 日修正
21
二十一、承辦國家賠償事件之人員,其承辦案件之協議成立比例達本所當
        年度賠償件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給予記功以上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