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20
二十、對違法失職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業務承辦人員,應審酌一切情狀
      ,依法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民國 94 年 04 月 04 日修正
20
二十、對違法失職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業務承辦人員,應審酌一切情狀
      ,依法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20
二十、對違法失職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業務承辦人員,應審酌一切情狀
      ,依法追究相關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