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置組員六人,由秘書、總務、戒護、人事 、會計、政風等主管兼任,必要時由所長敦聘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共 同組成。秘書兼召集人,秘書室辦理綜合業務,並由本所各科室指派 人員承辦各科室之國家賠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