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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2
二、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置組員六人,由秘書、總務、戒護、人事
    、會計、政風等主管兼任,必要時由所長敦聘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共
    同組成。秘書兼召集人,秘書室辦理綜合業務,並由本所各科室指派
    人員承辦各科室之國家賠償業務。
民國 94 年 04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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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置組員六人,由秘書、總務、戒護、人事
    、會計、政風等主管兼任,必要時由所長敦聘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共
    同組成。秘書兼召集人,秘書室辦理綜合業務,並由本所各科室指派
    人員承辦各科室之國家賠償業務。
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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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置組員六人,由秘書、總務、戒護、人事
    、會計、政風等主管兼任,必要時由所長敦聘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共
    同組成。秘書兼召集人,秘書室辦理綜合業務,並由本所各科室指派
    人員承辦各科室之國家賠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