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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19
十九、各科室主管應督促業務承辦人員敬謹辦事,對具體個案發生原因應
      確實檢討並研謀改善措施,俾免影響人民權益,損及政府威信。
民國 94 年 04 月 04 日修正
19
十九、各科室主管應督促業務承辦人員敬謹辦事,對具體個案發生原因應
      確實檢討並研謀改善措施,俾免影響人民權益,損及政府威信。
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19
十九、各科室主管應督促業務承辦人員敬謹辦事,對具體個案發生原因應
      確實檢討並研謀改善措施,俾免影響人民權益,損及政府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