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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16
十六、本所應審慎行使求償權,其於求償權行使前,相關科室應先請政風
      室清查被求償之個人或團體可供執行之財產,並於必要時依法聲請
      保全措施。
民國 94 年 04 月 04 日修正
16
十六、本所應審慎行使求償權,其於求償權行使前,相關科室應先請政風
      室清查被求償之個人或團體可供執行之財產,並於必要時依法聲請
      保全措施。
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16
十六、本所應審慎行使求償權,其於求償權行使前,相關科室應先請政風
      室清查被求償之個人或團體可供執行之財產,並於必要時依法聲請
      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