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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15
十五、因賠償事件所生求償權之行使,應報請法務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
      組核議。如有怠於請求權者,相關科室人員應按其情節予以懲處。
民國 94 年 04 月 04 日修正
15
十五、因賠償事件所生求償權之行使,應報請法務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
      組核議。如有怠於請求權者,相關科室人員應按其情節予以懲處。
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15
十五、因賠償事件所生求償權之行使,應報請法務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
      員會核議。如有怠於請求權者,相關科室人員應按其情節予以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