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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11
十一、協議紀錄應依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詳為記載,並 由相關科室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及加蓋本所印信。
民國 94 年 04 月 04 日修正
11
十一、協議紀錄應依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詳為記載,並 由相關科室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及加蓋本所印信。
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11
十一、協議紀錄應依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詳為記載,並 由相關科室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及加蓋本所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