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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 4
四、公訴檢察官得視案件需要,要求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補提相
    關證據。必要時,得提供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閱覽卷宗。告
    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認於案件有補充證據或意見之必要時,得
    主動與公訴檢察官聯絡,以利案件之進行。公訴檢察官得通知案件之
    相關專業人員到署陳述意見或提供證據,並得同時通知告訴人、告訴
    代理人或被害人到場表示意見。
民國 92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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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訴檢察官得視案件需要,要求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補提相
    關證據。必要時,得提供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閱覽卷宗。
    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認於案件有補充證據或意見之必要時,
    得主動與公訴檢察官聯絡,以利案件之進行。
    公訴檢察官得通知案件之相關專業人員到署陳述意見或提供證據,並
    得同時通知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到場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