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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 2
二、本署提起公訴之案件,負責各該案件之公訴檢察官得主動或責由檢察
    事務官、書記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聯繫,就相關事證
    交換意見。
民國 92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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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提起公訴之案件,負責各該案件之公訴檢察官得主動或責由檢察
    事務官、書記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聯繫,就相關事證
    交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