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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注意事項 9
九、關於出勤遲到、早退、曠職之規定:
    出勤-應提早在上班前半小時。
    遲到-在規定出勤時間後十五分鐘簽到者。
    早退-下班後未將辦公室整理收拾妥當即退勤者。
    曠職-未經准假而擅不到工者。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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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關於出勤遲到、早退、曠職之規定:
    出勤-應提早在上班前半小時。
    遲到-在規定出勤時間後十五分鐘簽到者。
    早退-下班後未將辦公室整理收拾妥當即退勤者。
    曠職-未經准假而擅不到工者。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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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勤遲到、早退、曠職之規定:
出勤-應提早在上班前半小時。
遲到-在規定出勤時間後十五分鐘簽到者。
早退-下班後未將辦公室整理收拾妥當即退勤者。
曠職-未經准假而擅不到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