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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注意事項 36
三十六、駕駛對事務管理單位指派分配之工作如整理環境、物品搬運等應
        全力以赴,不得拖延或拒絕。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36
三十六、駕駛對事務管理單位指派分配之工作如整理環境、物品搬運等應
        全力以赴,不得拖延或拒絕。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36
駕駛對事務管理單位指派分配之工作如整理環境、物品搬運等應全力以赴
,不得拖延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