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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注意事項 35
三十五、公務車輛個人不得私用,並應拒絕其他人員非因公務使用。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35
三十五、公務車輛個人不得私用,並應拒絕其他人員非因公務使用。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35
公務車輛個人不得私用,並應拒絕其他人員非因公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