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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注意事項 34
三十四、駕駛應將每月領用油票及車輛行駛里程,確實加以記載,以便查
        對。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34
三十四、駕駛應將每月領用油票及車輛行駛里程,確實加以記載,以便查
        對。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34
駕駛應將每月領用油票及車輛行駛里程,確實加以記載,以便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