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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注意事項 33
三十三、車輛如需維修、更換零件,應先經申請核准,如緊急需要應報告
        事務管理單位主管。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33
三十三、車輛如需維修、更換零件,應先經申請核准,如緊急需要應報告
        事務管理單位主管。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33
車輛如需維修、更換零件,應先經申請核准,如緊急需要應報告事務管理
單位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