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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注意事項 31
三十一、發生意外交通事故,應即口頭向事務管理單位主管報告,如有人
        員傷亡或車輛損壞情形,並應提出書面報告,以明責任。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31
三十一、發生意外交通事故,應即口頭向事務管理單位主管報告,如有人
        員傷亡或車輛損壞情形,並應提出書面報告,以明責任。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31
發生意外交通事故,應即口頭向事務管理單位主管報告,如有人員傷亡或
車輛損壞情形,並應提出書面報告,以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