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注意事項 21二十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並得視情節依法究辦:
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或賭博財物者。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侮辱或威脅主管者。
煽動是非,破壞團結和諧而影響工作者。
塗改公文或因重大過失遺失公文者。
工作不力或疏忽,致發生意外事故,釀成災害者。
一年以內累積記過三次者。
洩漏機關機密、情節重大者。
無故曠職或其曠職係故意逃避工作、破壞機關紀律或工作不力、
屢誡不悛者。
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
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