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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注意事項 17
十七、工友之獎懲,考核由本所科室主管 (或指定人員) 組成評議小組,
      依下列程序辦理,有獎懲之事由時,由總務科將事證資料簽報所長
      核移評議小組評議。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17
十七、工友之獎懲,考核由本所科室主管 (或指定人員) 組成評議小組,
      依下列程序辦理,有獎懲之事由時,由總務科將事證資料簽報所長
      核移評議小組評議。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17
工友技工之獎懲,考核由本所科室主管(或指定人員)組成評議小組,依
下列程序辦理,有獎懲之事由時,由總務科將事證資料簽報所長核移評議
小組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