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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開放參觀要點 3
三、開放對象
 (一) 收容少年家屬。 (限參觀當日在所收容少年家屬) 
 (二) 社會各界關心犯罪矯正工作之適當人士,但未成年人、酒醉、病人
      、有妨礙本所紀律或可能損及少年利益者除外。
民國 93 年 09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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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放對象
 (一) 收容少年家屬。 (限參觀當日在所收容少年家屬) 
 (二) 社會各界關心犯罪矯正工作之適當人士,但未成年人、酒醉、病人
      、有妨礙本所紀律或可能損及少年利益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