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作業手冊 3
三、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度。
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3
三、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