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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意見箱設置及處理要點 4
四  作業程序:
(一)由秘書會同政風室人員負責每週開啟意見箱乙次。
(二)投書併同「意見箱開啟登記簿」陳  首長核示後,發交權責單位處
      理。
(三)權責單位受理投書案件,應妥為處理,並於結案時填報隨案檢附之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意見箱反映意見處理情形管制表」
      ,填妥後送回政風室,俾彙整陳  首長核閱。
(四)權責單位受理投書案件,原則上應於二週內處理報核。
民國 100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4
四  作業程序:
(一)由秘書會同政風室人員負責每週開啟意見箱乙次。
(二)投書併同「意見箱開啟登記簿」陳  首長核示後,發交權責單位處
      理。
(三)權責單位受理投書案件,應妥為處理,並於結案時填報隨案檢附之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意見箱反映意見處理情形管制表」
      ,填妥後送回政風室,俾彙整陳  首長核閱。
(四)權責單位受理投書案件,原則上應於二週內處理報核。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4
四  作業程序:
 (一) 由秘書會同政風室人員負責每週開啟意見箱乙次。
 (二) 投書併同「意見箱開啟登記簿簿」陳  首長核示後,發交權責單位
      處理。
 (三) 權責單位受理投書案件,應妥為處理,並於結案時填報隨案檢附之
      「台灣台北監獄收容人意見箱反映意見處理情形管制表」,填妥後
      送回政風室,俾彙整陳  首長核閱。
 (四) 權責單位受理投書案件,原則上應於二週內處理報核。
民國 93 年 09 月 06 日訂定
4
四  作業程序:
 (一) 由秘書會同政風室人員負責每週開啟意見箱乙次。
 (二) 投書併同「意見箱開啟登記簿簿」陳  首長核示後,發交權責單位
      處理。
 (三) 權責單位受理投書案件,應妥為處理,並於結案時填報隨案檢附之
      「台灣台北監獄收容人意見箱反映意見處理情形管制表」,填妥後
      送回政風室,俾彙整陳  首長核閱。
 (四) 權責單位受理投書案件,原則上應於二週內處理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