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家屬參訪活動實施要點 5
五、參訪當日,參訪家屬於接見室等候,俟本所人員核對身分證件及保管
    不得攜入戒護區之物品後,由本所人員引領入所參訪。
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5
五、參訪當日,參訪家屬於接見室等候,俟本所人員核對身分證件及保管
    不得攜入戒護區之物品後,由本所人員引領入所參訪。
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5
五、參訪當日,參訪家屬於接見室等候,俟本所人員核對身分證件及保管
    不得攜入戒護區之物品後,由本所人員引領入所參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