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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收容人家屬參訪實施要點 7
七、成效檢討:
 (一) 成立收容人家屬參訪督導小組,由副典獄長或秘書擔任召集人,作
      業、調查、教化、總務、衛生、戒護科長為小組成員,並於每年六
      月及十二月中旬召開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如另有必要,亦得
      隨時召開會議。
 (二) 成效檢討完畢後依規定將執行情形 (含前項之檢討會議紀錄及每月
      座談紀錄) 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陳報  法務部核備。
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7
七、成效檢討:
 (一) 成立收容人家屬參訪督導小組,由副典獄長或秘書擔任召集人,作
      業、調查、教化、總務、衛生、戒護科長為小組成員,並於每年六
      月及十二月中旬召開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如另有必要,亦得
      隨時召開會議。
 (二) 成效檢討完畢後依規定將執行情形 (含前項之檢討會議紀錄及每月
      座談紀錄) 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陳報  法務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