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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聘任職業訓練師管理要點 4
四、各矯正機關職業訓練師之甄選,採筆試、實作、試教方式為之。但正
    訓練師之甄選得免除筆試。筆試科目及評分比例如下:
(一)論文及公文:占百分之二十。
(二)監所法規(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保安處分執行法、感
      訓處分執行辦法):占百分之三十。
(三)專業科目(由甄選委員會決定):占百分之五十。
    前項筆試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實作占百分之三十,試教占百分
    之三十。得免除筆試者,其實作及試教各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現職人員參加甄選,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核) 二年列甲等一年列
    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入甄選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二十。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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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矯正機關職業訓練師之甄選,採筆試、實作、試教方式為之。但正
    訓練師之甄選得免除筆試。筆試科目及評分比例如下:
(一)論文及公文:占百分之二十。
(二)監所法規(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保安處分執行法、感
      訓處分執行辦法):占百分之三十。
(三)專業科目(由甄選委員會決定):占百分之五十。
    前項筆試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實作占百分之三十,試教占百分
    之三十。得免除筆試者,其實作及試教各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現職人員參加甄選,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核) 二年列甲等一年列
    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入甄選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二十。
民國 93 年 09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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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矯正機關職業訓練師之甄選,採筆試、實作、試教方式為之。但正
    訓練師之甄選得免除筆試。筆試科目及評分比例如下:
 (一) 論文及公文:占百分之二十。
 (二) 監所法規 (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保安處分執行法、少
      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占百分之
      三十。
 (三) 專業科目 (由甄選委員會決定) :占百分之五十。
    前項筆試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實作占百分之三十,試教占百分
    之三十。得免除筆試者,其實作及試教各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現職人員參加甄選,最近三年年終考績 (成、核) 二年列甲等一年列
    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入甄選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