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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聘任職業訓練師管理要點 12
十二、各矯正機關職業訓練師之請 (休) 假、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
      助費、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民國 93 年 09 月 10 日訂定
12
十二、各矯正機關職業訓練師之請 (休) 假、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
      助費、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