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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聘任職業訓練師管理要點 11
十一、各矯正機關職業訓練師之獎懲,依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
      處理要點、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本部所屬矯正
      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11
十一、各矯正機關職業訓練師之獎懲,依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
      處理要點、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本部所屬矯正
      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93 年 09 月 10 日訂定
11
十一、各矯正機關職業訓練師之獎懲,依本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
      處理要點、本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及本部所屬矯正
      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