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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累進處遇作業成績核給標準應行注意事項 3
參、前條所列作業分數乃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卅七條、卅九條 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九條作業成績計分標準給分。
民國 91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3
參、前條所列作業分數乃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卅七條、卅九條 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九條作業成績計分標準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