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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動用非自由使用勞作金部份動支注意事項 3
參、前項各款動用勞作金應將用途金額填具申請書,連同手摺陳機關長官
    核准後辦理。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3
參、前項各款動用勞作金應將用途金額填具申請書,連同手摺陳機關長官
    核准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