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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動用非自由使用勞作金部份動支注意事項 1
壹、本注意事項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及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
    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訂定。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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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注意事項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及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
    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