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得核減課程者如左: (一) 衰老殘廢、行動不便者:領有殘障手冊或相關證明或經由管教小組 確認者。 (二) 精神耗弱、智能低下者:具有相關證明或本所衛生科醫師證明者或 經由管教小組經一個月以上觀察後確屬實情有必要者。 (三) 患有隱性疾病者 (如心臟病、坐骨神經痛) :具有最近六個月內該 疾病之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或本所衛生科醫師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