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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個人資料內部控管安全機制注意事項 8
八、本注意事項陳奉  所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民國 93 年 08 月 19 日訂定
8
八、本注意事項陳奉  所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