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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個人資料內部控管安全機制注意事項 5
五、本所各科室業務承辦人或替代役男、職務代理人離職或退役,對建置
    於電腦之業務檔案應依規定交接及切結保密,並不得將掌管之資料拷
    貝攜出,經查獲者,依法究辦。
民國 93 年 08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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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所各科室業務承辦人或替代役男、職務代理人離職或退役,對建置
    於電腦之業務檔案應依規定交接及切結保密,並不得將掌管之資料拷
    貝攜出,經查獲者,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