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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主管機密項目 7
七、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行保密事項。
民國 92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7
七、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行保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