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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主管機密項目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2 月 0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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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級交辦或其他機關送辦之機密事項。
二、受理檢舉依法令規定應行保密事項。
三、本所員工之個別人事資料。
四、人事異動及考核、考績、升遷、獎懲等尚未公開之文書
五、有關機密業務之收發文事項。
六、有關採購案件之保密事項。
七、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行保密事項。
八、有關收容人基本資料、考核、執行、假釋等案之保密事項。
九、本所現有之武器彈藥及鎮暴安全等裝備。
十、關於本所員工薪餉、有價證券及金庫存款等。
十一、有關收容人之病歷、病情資料等保密事項。
十二、其他應行保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