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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女所收容人剪髮要點 第 6 條
六、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第 6 條
六、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