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北看守所女所收容人剪髮要點 第 5 條
五、若有特殊原因如頭蝨、皮膚病等衛生或健康考量,則視情況予以修剪 。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第 5 條
五、若有特殊原因如頭蝨、皮膚病等衛生或健康考量,則視情況予以修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