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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女所收容人剪髮要點 第 5 條
五、若有特殊原因如頭蝨、皮膚病等衛生或健康考量,則視情況予以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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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第 5 條
五、若有特殊原因如頭蝨、皮膚病等衛生或健康考量,則視情況予以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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