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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女所收容人剪髮要點 第 4 條
四、女所收容人頭髮以整齊、清潔為原則,過長則需綁髮,不可披頭散髮
    或散亂不整。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第 4 條
四、女所收容人頭髮以整齊、清潔為原則,過長則需綁髮,不可披頭散髮
    或散亂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