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女所收容人剪髮要點 第 3 條
三、入所後,各場舍主管於每月月初詢問同學意願,依其意願利用作業空
    檔或其他適當時間安排剪髮。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第 3 條
三、入所後,各場舍主管於每月月初詢問同學意願,依其意願利用作業空
    檔或其他適當時間安排剪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