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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財產管理要點 9
九、黏貼財產標籤應以醒目,易於查核及盤點為原則。
民國 94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9
九、黏貼財產標籤應以醒目,易於查核及盤點為原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9
黏貼財產標籤應以醒目,易於查核及盤點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