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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財產管理要點 8
八、財產經分類編號登記後,均應黏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財產』
    標籤標示之;標籤製作由總務科財產管理單位統一辦理,如財產無法
    黏貼標籤時,各財產保管單位應妥為保存備用。
民國 94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8
八、財產經分類編號登記後,均應黏貼『臺灣臺中看守所財產』標籤標示
    之;標籤製作由總務科財產管理單位統一辦理,如財產無法黏貼標籤
    時,各財產保管單位應妥為保存備用。
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8
財產經分類編號登記後,均應黏貼『台灣台中看守所財產』標籤標示之;
標籤製作由總務科財產管理單位統一辦理,如財產無法黏貼標籤時,各財
產保管單位應妥為保存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