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報廢財產之處理: 可轉為其他用途之物品,應儘量予以利用。無利用價值而有殘餘價 值者,可予變賣。變賣之款項依規定繳交國庫。
報廢財產之處理: 可轉為其他用途之物品,應儘量予以利用。無利用價值而有殘餘價值者, 可予變賣。變賣之款項依規定繳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