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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財產管理要點 15
十五、報廢財產之處理:
      可轉為其他用途之物品,應儘量予以利用。無利用價值而有殘餘價
      值者,可予變賣。變賣之款項依規定繳交國庫。
民國 94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15
十五、報廢財產之處理:
      可轉為其他用途之物品,應儘量予以利用。無利用價值而有殘餘價
      值者,可予變賣。變賣之款項依規定繳交國庫。
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15
報廢財產之處理:
可轉為其他用途之物品,應儘量予以利用。無利用價值而有殘餘價值者,
可予變賣。變賣之款項依規定繳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