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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財產管理要點 13
十三、財產減損包括:變賣、報廢、遺失、失竊、贈與,報廢為經常處理
      之方式,需報請長官核定後始予銷帳。
民國 94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13
十三、財產減損包括:變賣、報廢、遺失、失竊、贈與,報廢為經常處理
      之方式,需報請長官核定後始予銷帳。
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13
財產減損包括:變賣、報廢、遺失、失竊、贈與,報廢為經常處理之方式
,需報請長官核定後始予銷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