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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財產管理要點 11
十一、各單位所經管之財產,未經辦理移轉登記前,原使用經管單位責任
      仍在。
民國 94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11
十一、各單位所經管之財產,未經辦理移轉登記前,原使用經管單位責任
      仍在。
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11
各單位所經管之財產,未經辦理移轉登記前,原使用經管單位責任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