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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財產管理要點 10
十、使用經管單位『財產管理人』及『財產保管人』應檢查所管理或所使
    用之財產保養狀況。
民國 94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10
十、使用經管單位『財產管理人』及『財產保管人』應檢查所管理或所使
    用之財產保養狀況。
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10
使用經管單位『財產管理人』及『財產保管人』應檢查所管理或使用之財
產保養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