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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宿舍借用要點 9
九、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
    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等其他用途,或有違反借用契約約定之
    行為。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宿舍,經查獲者,
    應即將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回,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機關不得再請借
    宿舍。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