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宿舍借用要點 7
七、借用宿舍經核定後通知借用人後,應於 15 日內簽訂借用契約,本契
    約之簽訂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作成公證(認證)書始得遷入
    居住,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契約簽訂後應立即遷入。除有特
    殊原因經事前簽報首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以放棄論。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