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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宿舍借用要點 2
二、本監宿舍之管理、借用、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
    及人事、會計及政風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人員會同辦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2
二、借住宿舍人員應向總務科提出宿舍申請,經  典獄長核可後始得借住
    。
民國 94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2
二、借住宿舍人員應向總務科提出宿舍申請,經  典獄長核可後始得借住
    。
民國 88 年 04 月 01 日訂定
2
二、借住宿舍人員應向總務科提出宿舍申請,經  典獄長核可後始得借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