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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刑人未參加作業之作業成績核分要點 3
三、未參與作業之受刑人,其成績考核標準規定如左:
(一)除參加作業時受傷、生病者外,因身心狀況經醫師診斷須暫時療養
      者,其作業成績分數以 2  分計算。
(二)拒絕參加作業者,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記分。
(三)因違規受懲罰於考核期間,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記分。
(四)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之受刑人,於移入新收考核期間
      ,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記分。
(五)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作
      業成績不能以等級規定者或未指定作業時改為自習者,其每月作業
      分數依舍房主管所填列之收容人獨居(舍房)作業生活環境考評表
      (如附件),據以參酌其個人整潔、勤惰及衛生情狀核給 2.5  至
      3.5 分。
(六)依部頒於 100  年 1  月 5  日實施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
      關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須隔離加強考核者,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
      記分。
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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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參與作業之受刑人,其成績考核標準規定如左:
(一)除參加作業時受傷、生病者外,因身心狀況經醫師診斷須暫時療養
      者,其作業成績分數以 2  分計算。
(二)拒絕參加作業者,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記分。
(三)因違規受懲罰於考核期間,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記分。
(四)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之受刑人,於移入新收考核期間
      ,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記分。
(五)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作
      業成績不能以等級規定者或未指定作業時改為自習者,其每月作業
      分數依舍房主管所填列之收容人獨居(舍房)作業生活環境考評表
      (如附件),據以參酌其個人整潔、勤惰及衛生情狀核給 2.5  至
      3.5 分。
(六)依部頒於 100  年 1  月 5  日實施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
      關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須隔離加強考核者,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
      記分。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3
三、未參與作業之受刑人,其成績考核標準規定如左:
 (一) 除參加作業時受傷、生病者外,因身心狀況經醫師診斷須暫時療養
      者,其作業成績分數以二分計算。
 (二) 拒絕參加作業者,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記分。
 (三) 因違規受懲罰於考核期間,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記分。
 (四) 依「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受刑人移送本監執行注意事項」之受刑人,
      於移入新收考核期間,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記分。
 (五)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作業
      成績不能以等級規定者或未指定作業時改為自習者,其每月作業分
      數依舍房主管所填列之收容人獨居 (舍房) 作業生活環境考評表 (
      如附件) ,據以參酌其個人整潔、勤惰及衛生情狀核給二點五至三
      點五分。
 (六) 依部頒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曰實施之「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須
      隔離加強考核者,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記分。
民國 87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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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參與作業之受刑人,其成績考核標準規定如左:
 (一) 除參加作業時受傷、生病者外,因身心狀況經醫師診斷須暫時療養
      者,其作業成績分數以二分計算。
 (二) 拒絕參加作業者,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記分。
 (三) 因違規受懲罰於考核期間,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記分。
 (四) 依「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受刑人移送本監執行注意事項」之受刑人,
      於移入新收考核期間,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記分。
 (五)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作業
      成績不能以等級規定者,參酌其勤惰記分 (如附件) 。
 (六) 依部頒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曰實施之「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須
      隔離加強考核者,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記分。